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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后,百余万货款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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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1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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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约供应了足额水泥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量货款,就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尽管经过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付款。
指定结算人对账后,百余万货款全额追回

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经验丰富。杨杭川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一直深耕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领域。

杨杭川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他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他系统地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得到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指定结算人条款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从他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观察来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合同条款,保留好相关的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关键事项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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