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王X(化名)卷入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邱X驾驶车辆超车时与王X的车发生剐蹭,邱X发现王X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带王X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常洁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
本案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常洁律师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指出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常洁律师深知,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而鉴定意见作为重要证据,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常洁律师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有明确规定,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常洁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行业规则的深入理解,精准地抓住了鉴定意见中的漏洞。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X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X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也凭借其专业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荣获中央电视台CCTV《时代新人有律师》优秀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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