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被告人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里面还含有毒有害成分,却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网络平台对外销售。他一共购进了6000粒这种产品,累计卖出去2000粒,销售金额达到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过检测,涉案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XX成分,含量为65.8mg/g。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毫无隐瞒,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还签字具结。
双方主张:
原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都是法定的从宽情节。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体现了其悔罪态度,而认罪认罚也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认识和承担,所以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也没有违法违纪记录,并且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还预缴了罚金。
双方主张:
原告强调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害较大,应严惩。
被告主张自己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弥补犯罪造成的危害,希望能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观点。初犯、偶犯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非惯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而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和预缴罚金,体现了被告人真诚的悔罪意愿,所以这些情节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依据。
第三,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
双方主张:
原告认为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被告主张自己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说明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悔罪表现明显。社区司法机关同意矫正监管,也表明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别干违法犯罪的事儿,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这种关乎大家健康的问题,后果很严重。如果不小心犯了错,一定要第一时间如实交代问题,积极认罪认罚,主动弥补损失,争取从轻处罚。另外,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别为了赚钱去销售三无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的东西。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他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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