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同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两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且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赵XX遂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期间沟通记录等材料。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深知劳动者在关联公司相互推诿时维权的困境,因此制定了“锁定主体、连带责任、分期支付+违约金保障”的诉讼策略。他凭借对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深入了解,敏锐地捕捉到两家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有项目地这一关键信息,为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事实基础。
本案经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赵XX的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X日解除;被申请人一分两次支付申请人调解款共计96000元,若任一期逾期未支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被申请人一还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申请人二安徽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在调解前,陈步青律师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申请人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
陈步青律师处理此类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时,一贯采用先系统梳理证据,锁定赔偿责任主体,再结合法律规定制定调解方案的操作方法。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劳动工伤纠纷,对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十分熟悉,其典型客户多为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这种务实且有效的操作方法,帮助众多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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