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摔到坑里受伤,被送医救治。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颜XX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主要有:一是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合同约定XX公司自行承担与工人的纠纷责任;二是颜XX是通过XX公司雇佣人员到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自己管理,无劳动关系;三是一审认定XX公司退场后颜XX工作由自己人员管理错误;四是一审认定XX公司退场时间错误;五是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颜XX则辩称,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正确。XX公司仅施工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公司人员要求工人为XX公司干活,此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法院查明,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之后颜XX等人工作由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颜XX工资由XX公司发放,受伤医疗费也由XX公司垫付。二审中,XX公司提交沙石料证明,拟证明10月1X日之后的活不是自己干的,但法院因无法核实真实性未采信该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需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颜XX在XX公司承包项目中工作,受其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特征。XX公司虽主张与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佣人员,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且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代XX公司支付工资和医疗费。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颜XX。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表等。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用工管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定XX公司与颜XX存在劳动关系,给双方当事人都上了一课。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尤其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颜X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正是多年的积累和对案件的认真钻研,让他能在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找准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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