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浙江宁波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收货方为河南C公司。XX公司支付运输费后,发现货物未送达C公司,遂起诉慈溪XX公司要求赔偿货物遗失损失57120元。慈溪XX公司则以送货单有“王X”签名且XX公司已支付运费为由,认为已完成运输义务。
接手本案的,是202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佳嫣。该律师怀疑送货单签字和运费支付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人。为查证,律师逐页查阅送货单,发现“王X”系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查看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慈溪XX公司承诺找签收单据核对却未提供;前往C公司,当场查阅其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均未查到案涉货物入库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托运人支付运输费和送货单上“王X”签名无法证明货交收货人,慈溪XX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赔偿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启示法律实务中,不能仅凭表面证据认定运输义务完成,需深入审查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律师也提出疑问:若承运人后续找到货物交付证据,案件结果是否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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