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的黄XX与XX村民委员会签订《荒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村内12亩荒地40年,承包费30万元。因村委会内部流程问题,合同实际履行与款项交付延后至20XX年。黄XX按村书记指示转账,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然而多年过去,村委会未交付土地,称存在地界争议。黄XX多次沟通无果后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30万元承包费。村委会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合同无效、款项未进集体账户、合同未履行不应退款四项抗辩。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李楠。该律师怀疑村委会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遂开始查证。李楠律师首先逐页翻看一审卷宗,确认村委会在一审未提时效抗辩;接着对比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发现合同有村委会公章及村书记签字,收款收据也加盖公章;然后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见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体责任、诉讼时效规则等规定。
最终,李楠律师发现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庭审中,该律师围绕证据效力等关键点充分论述,清晰拆解村委会的上诉逻辑。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驳回村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李楠律师在处理此类土地承包纠纷时,已积累上百起案件经验。他认为,在证据审查上要注重细节,从合同条款、款项交付凭证等多方面入手,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打算构建一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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