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一家大型央企起诉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这背后的纠纷该有多复杂。这起案件中,该企业承接工程后,把工程交给了实际施工人吴某某,还让吴某某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企业就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将劳务公司和吴某某告上法庭。
这案子的难点显而易见。企业看似有理有据,可实际施工关系却没那么简单。吴某某虽然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他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本质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企业拆分合同的方式,也不能改变吴某某实际施工人的事实。
就在当事人焦头烂额之时,在山东济宁执业多年的陈颖律师登场了。陈颖律师自2014年正式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承办过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她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了详细的举证和论证。她指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是企业与吴某某,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经过一番努力,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当事人松了一口气。
除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陈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张某某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某某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颖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她提出张某某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且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陈颖律师还进一步争取,将原拟判处罚金从12000元降低至6000元。
在习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她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还有司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等进行系统分析,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她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司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夕阳的余晖洒在陈颖律师办公室的窗户上,她静静地坐在桌前,整理着案件材料。这些案件的成功,不仅是她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她为当事人尽职尽责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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