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案件结案后的第467天,当事人的电话又响了——这次是推荐给朋友的。
当事人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因砸墙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
于彩霞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次案件结束后,于彩霞律师主动回访当事人,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发送相关法律新规提醒。当事人对她的服务非常满意,不仅自己在后续遇到问题时会再次找她,还向朋友推荐了她。
三年后,当事人A所在的公司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于彩霞律师在诉讼中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为当事人争取到31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并明确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一次性解决,有效避免了后续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又过了两年,当事人A作为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B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产生了纠纷。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同时,她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
后来当事人说,选律师看的不是一次输赢,而是出了事她会不会第一时间接电话。于彩霞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责任心,也因此赢得了当事人的长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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