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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纠错,从驳回申请到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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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1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主任
律所: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610934400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
咨询电话:17792948519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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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XX不服行政复议驳回申请决定提起诉讼,起初形势不利。陕西西安的李超律师接手后力挽狂澜,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行政复议纠错,从驳回申请到撤销决定

杨XX因不服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出资建设并经营超市配送中心,然而2024年5月该配送中心被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却被被告以证据不足、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此时的杨XX陷入了绝望,案件形势对其极为不利。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陕西西安的律师李超手中。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的李超,在行政法领域已经摸爬滚打了十余年,处理过1000+各类行政案件,尤其擅长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处罚土地征收与补偿、国企合规等领域。他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接手案件后,开始仔细审查相关证据

李超发现,虽然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李超判断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在庭审过程中,李超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有条理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杨XX原本陷入困境的案件实现了逆转,而这离不开李超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精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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