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杨XX与张XX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双方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还款金额的认定。被告张XX称双方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且已还款678200元,而原告杨XX认为借款本金955500元未还,仅收到还款609507元。杨XX提交了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但其面临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和还款金额差异的困境。
此时,2013年从事律师工作的彭艳军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承办了众多案件,在民间借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彭艳军首先逐笔审核转账记录,发现20XX年X月XX日杨XX向张XX转账975500元,但杨XX称借款本金为955500元,2万元交给了第三方办事员。通过与杨XX沟通及查看相关聊天记录,验证了该说法的真实性,这为确定借款本金提供了依据。
接着,彭艳军仔细比对双方的还款明细。张XX称还款678200元,杨XX认可还款609507元。彭艳军发现张XX提到的20000元现金还款,杨XX不予认可且张XX无证据佐证,此异常情况经进一步调查聊天记录等未发现相关证据,从而在后续策略中不认可该笔还款。同时,对于张XX于借款之日前还款的4000元及杨XX提到的漏算7元,因发生在借款之日前,彭艳军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在计算还款金额时不予采纳。
彭艳军凭借比对过上千份转账记录的经验,还对张XX与原告之姐杨XX在20XX年X月X日的谈话进行分析。谈话中对借款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据此确定张XX支付的部分应按利息计算。作为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的彭艳军,还从法律规定出发,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偿还借款955500元,并支付以9555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驳回了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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