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XXX区人民法院,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拉开帷幕。原告浙江甲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董事长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被告是宁波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其委托了浙江甲X的杨X和周XX两位律师。
事情起因于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签订的《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甲方宁波XX公司将XXXX二期绿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浙江甲X公司施工,工期175日历天,采用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计价,暂定总价3450614元。2015年6月10日,涉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宁波XX公司分四次向浙江甲X公司转账合计3060000元。然而,浙江甲X公司认为宁波XX公司还欠工程款1234965元及相应利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执业二十载,自2006年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的汪家道律师在案件受理后迅速介入。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仔细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转账凭证。汪家道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系统的法学教育和跨领域学习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具优势。
在审查过程中,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六份《工程拨款申请单》,汪家道律师进行了逐一核对。他发现含景观工程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中有记载景观工程和绿化工程,但均无浙江甲X公司签章,且宁波XX公司未举证上述申请单的实际收款人及付款情况。而有浙江甲X公司签章的三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中记载的本项进度款和累计进度款系分别连续累计结算,后两份《工程拨款申请单》中累计付款金额与成本中心审核意见记载的工程款支付比例一致。汪家道凭借其在建筑工程案件方面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敏锐地抓住了这些疑点,从而确定宁波XX公司提出的对本案工程还有其他付款的抗辩难以成立。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汪家道律师确定了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路径。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他,凭借“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从多维视角为案件制定精准策略。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再对涉及款项支付的凭证进行逐份核对,锁定实际付款情况;最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法律路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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