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人李XX,是个2002年出生的年轻女孩。2023年4月到案发这段时间,她通过网络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她的销售代理人翟XX在同年7月14日、20日,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了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在8月11日把这情况微信告知了李XX。但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还是继续对外销售。后来经检测,减肥产品里检出了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了和解协议。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被告人李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查明:2023年4月至案发,李XX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在得知产品让消费者身体不适后仍继续销售,且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第二,被告人李XX是否适合判处缓刑?
法院查明: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在得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售卖。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对是否适用缓刑发表意见,但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李XX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被告人李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庭前积极交纳罚金。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李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可千万别卖有问题的东西,尤其是食品,里面掺了有毒有害成分,那可就触犯刑法了。要是不小心犯了事儿,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争取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这些都能在量刑上有好处。但别以为有了这些情节就能判缓刑,得看具体情况,像卖有毒有害食品这种主观恶性大的,就没那么容易。
结尾
在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对被告人李XX作出了相应判决。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的孔伟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刑事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为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未采纳判处缓刑的建议,但他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