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土地建房,手续自理。协议签订后,原告取得“三证”,但C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放样义务,导致无法建房。此后十多年,原告信X维权,C镇政府未解决,也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致使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损失130万元。
郑智律师于20XX年接受委托。接案后,他立即仔细梳理《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据,比对原告多年的信X记录。他发现,C镇政府未告知原告“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这一疏忽直接导致证件失效,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郑智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重要线索。
随后,郑智律师进一步审查案件材料。他详细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现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他强调《补偿协议》中“安置土地放样”系C镇政府的主动义务,无需原告另行申请,且C镇政府未告知证件到期程序,存在行政不作为。此外,郑智律师还精心组织证据,提交《补偿协议》“三证”、信X答复、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郑智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时,一贯注重从细节入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会仔细审查每一份协议和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同时,他善于运用法律逻辑,精准分析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本案中,他通过严谨的审查动作,成功发现关键线索,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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