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2014年1月27日和3月24日业主方公司转入共管账户的两笔款项是否支付给了杨X?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的调查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被上诉人杨X辩称这两笔款项未收到,不应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因为银行转账明细清晰显示了款项的流向,能够证明这两笔款项确实转到了杨X账户,所以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查明:结合工程结算情况、已支付款项的证据以及上述认定的两笔款项支付情况,对整体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了梳理。
双方主张: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过高,应扣除已支付的163万元;被上诉人杨X坚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这163万元应从一审认定的支付金额中扣除,所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不合理,应进行调整。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部分主张,认定2014年的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金额中扣除这163万元,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合作中,一定要保存好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遇到纠纷时,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重要的合同和交易,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最终根据关键证据认定了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她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能够精准地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正是这些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成功实现了案件的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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