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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拒付租赁款,朱俊健律师二审完胜助力企业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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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8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俊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0710582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315717235
代表案例:2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朱俊健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多年以来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高超的业务能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结合个案的自身特点,为客户设计最佳纠纷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节省客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擅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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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7406.87元的租赁费、37733.5元的租赁物赔偿款以及3000元的违约金,这些款项的归属在法律层面是属于债权方某建筑器材厂,还是应由某央企集团承担?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了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代理的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央企拒付租赁款,朱俊健律师二审完胜助力企业挽回损失

黄某是某建筑器材厂的代表。2017年6月,该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该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建筑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却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建筑器材厂这个债权人

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提出了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诉求。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央企集团在上诉时提出了几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租赁费用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合法债权,符合法定的债权要素,是建筑器材厂应得的合法收入。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所谓的“已结算”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租金的产生是根据实际租赁时间和租赁物使用情况确定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性,并非固定的一次性结算。

公司单方行为违法:该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建筑器材厂,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债务承担主体,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该央企集团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租赁报酬,建筑器材厂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支付剩余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

仲裁/判决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某央企集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子公司注销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或者认为已结算就无需再支付后续租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即公司合并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母公司需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阶段性结算不能否定后续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也能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能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建筑器材厂这类债权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收集和整理了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诉求。在法律定性上,他依据准确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清晰的分析和判断,明确了央企集团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他逻辑严密、证据扎实,针对央企集团的上诉进行了精准答辩,最终实现了二审维持原判的完胜结果,为建筑器材厂挽回了损失,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维权树立了标杆案例。

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这起案件中,朱俊健律师用专业能力捍卫了公平正义,保障了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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