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春龙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等法律事务。
有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离婚纠纷成为了争议焦点。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与被告离婚、由自己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大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而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案件初始,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缺乏能有力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关键证据。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原告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是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对于实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等情况的,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对分居原因提出质疑,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称是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盛春龙律师则会通过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回应,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先分析案情,然后从多方面收集证据的方法论。优先收集能证明感情不和、分居事实以及孩子抚养有利条件的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此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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