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武汉XX公司与襄阳XX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武汉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合计XX,XXX,XXX元,并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提交了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打印件等证据,而被告襄阳XX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原告主张对象错误等。
此时,2017年执业的李梦月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李梦月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复印件进行逐页比对,发现该合同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基本要件,无法验证其真实性,这一发现让律师确定在后续策略中可对该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有力反驳。
接着,李梦月锁定了工程结算表中刘X签字的日期,发现签字时间在涉黑案件民事活动全部终止之后,刘X的签字无法律效力。李梦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敏锐察觉到这一关键问题,为后续否定该证据奠定基础。
之后,李梦月调取双方微信记录,未发现关于工程结算的有效沟通;申请气象数据,查看施工期间天气对工程进度的影响;持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核实材料使用情况;调取考勤记录,确认施工人员出勤。此外,还对相关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李梦月在查证停工记录等环节发挥专业优势。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驳回了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原告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