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于2018年5月入职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7日公司通知设备搬迁放假调班,王X在2830日到公司车间并在工作群发工作日志,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以王X“阻挠搬迁、造谣生事”等为由,于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合同、2022年4月疫情克扣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起诉。
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视频等,但缺乏能有力反驳公司主张的关键证据。魏艳梅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公司主张的王X“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违纪行为,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提交现场视频证明王X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无对抗或阻挠搬迁行为。针对《就业规则》是否对王X有约束力,律师指出公司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证明规则未公示。对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律师发现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在计算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6月8日。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司对王X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称王X的行为影响公司工作秩序,但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足以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公司称《就业规则》已公示,但律师以无王X学习证据反驳;公司称解除程序合法,律师以未通知工会证明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定王X无违纪行为,《就业规则》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
魏艳梅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如对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的全面收集和分析;注重证据的合法性,通过查证规章制度公示情况和解除程序合法性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精准依据法律法规计算赔偿金额,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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