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马X是某船舶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就是接收船东发来的船舶证书,再送往船检中心过审。原本平淡的工作,却在2023年发生了变故。他在对接过程中发现船东提供的证书参数与船舶实际参数不一致,在船东的要求下,他联系李四重新制作证书。本以为只是正常的工作处理,却没想到案发后自己陷入了刑事指控的漩涡。
柯枭冰律师,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拥有5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注江苏南通地区刑事法律服务,累计办理百余起刑事案件。柯枭冰律师曾获得“学贯二十大·建工新时X”知识竞赛团体一等奖、2020-2021年度南通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1年度和2023年度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
接受马X的委托后,柯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他们仔细阅卷,分析讨论案情,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还检索相关的参考案例。最终,柯律师团队与马X确定了本案将围绕“罪与非罪”“情节是否轻微”两大核心问题,制定了分层辩护策略。
首先,柯律师团队认为马X的行为可能不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柯律师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区分了“伪造”“变造”和“买卖”三种行为,该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规制伪造行为,未对购买行为进行规定。将“购买”行为任意扩张解释为“伪造”行为,将超出文义涵摄范围,曲解立法原意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在本案中,马X所购买的假证中所使用的印章均系李四重复使用,印章早已存在,马X也未参与先前的具体的伪造行为。此外,在实务中“购买”假证的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伪造印章”罪确实存在争议,柯律师团队还找到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支持观点的案例。
其次,柯律师团队提出即使构成犯罪,亦属情节轻微,应作相对不起诉。柯律师表示,马X主观恶性小,伪造的证书并未实际使用,对于印章主体的公示公信力未造成实际损害。具体来说,证书费用由马X垫付,最终由船东承担,且马X未从中获利;马X购买的证书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马X涉案的印章数量为4枚,目前实务中认定该罪的入罪标准是3枚,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除了考虑印章的客观数量以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确保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柯律师强调马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检察院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马X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最终,承办检察官在听取柯律师的意见,讯问了当事人,审查全部案卷资料后,作出了认定。认为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X不起诉。
柯枭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马X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他以数据化办案、精细化辩护为核心,依托资深刑事团队协同办案,秉持“对委托人真诚、对案件认真、对辩护较真”的执业理念,用实打实的办案成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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