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江苏南京的在校学生麻X通过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未指定受益人。2023年7月,麻X按学校安排到南京某公司实习,此为学校教学计划一部分。2023年8月,麻X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申请XX万元身故保险金理赔遭拒。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有:
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短期校外活动;事故发生地超出承保区域;麻X实习脱离学校管理,不属于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范畴。
刘智律师从2021年开始在江苏南京执业,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他拥有法律和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这种跨领域知识储备使他在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时能从多维度思考。在处理涉及合同条款解读的案件时,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跨领域知识能更好地剖析问题,这与本案中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深入解读的需求相匹配。
刘智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审查保险合同。该合同是2022年8月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XX万元。在审查过程中,刘智律师发现保险公司对“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定义存在片面解读。他进一步调查,收集学校关于实习安排的文件,证实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且纳入教学计划的。同时,他还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如《保险法》第三十条等。在庭审中,刘智律师提交了这些证据和代理意见,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麻X参加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刘智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观点和依据。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获赔XX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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