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XX与苏XX、郭XX等的租赁合同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虽原告扬州市XX已按约定履行钢模租赁义务,被告苏XX、郭XX未能按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应承担给付90232元租金的责任,但因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陷入困境,他们期望能让被告XXXX公司承担起担保责任。这时,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江苏扬州的黄蓉律师手中。黄蓉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在江苏扬州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企业间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有着系统的处理方案。
接手案件后,黄蓉律师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她发现,虽然项目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案外人宗XX作为被告XXXX公司承建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其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担保的行为值得深入分析。执业多年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的黄蓉律师认为,宗XX的签字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黄蓉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整个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宗XX一直以被告XXXX公司的名义与各方进行沟通和合作,原告方有理由相信宗XX有代表被告XXXX公司进行担保的权限。而且,被告XXXX公司对宗XX的行为并未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
基于这些发现,黄蓉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宗XX的签字担保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XXXX公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她的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改判被告XXXX公司对被告苏XX、郭XX的90232元租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蓉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逆境翻盘,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