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案件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是患者B家属,被告是哈尔滨某医院。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该费用的计算方式以及精神抚慰金是否按责任比例折减。
起初,患方掌握的证据有患者先后在哈尔滨、北京四家医院就诊的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但缺乏能直接有力证明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因果关系的证据,且存在患者未行尸检、多家医院就诊导致情况复杂的问题。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院方可能抗辩的相关证据,患方也需进一步补强。
姚凤东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地整理了患者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同时,他及时申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通过该鉴定意见认定院方存在多项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为索赔奠定核心依据。针对院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可能抗辩,律师充分收集运用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及父母病历材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院方主张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农田出租即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也提出异议,还认为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姚凤东则依据整理的完整证据链、鉴定意见、村委会与镇政府证明及病历材料进行回应。他指出完整证据链能证明院方过错,鉴定意见表明院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村委会和镇政府证明以及病历可说明患者父母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不应按比例折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合计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二审中,院方上诉,请求改判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50%比例计算精神抚慰金,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姚凤东的方法论是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及时启动关键鉴定获取有利证据、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提前收集并运用补充证据,以此确保在案件中能有力地证明己方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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