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到路边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近亲属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二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已对被告二车辆进行定性。被告二辩称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原告主张其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法院认定,结合交警部门结论,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合理界定了责任边界。
第二,保险公司A费用核算问题。法院查明了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情况等。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原告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法院认为,原告证据充分,反驳了保险公司A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
第三,保险公司B费用核算问题。法院查明了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法院采信了原告主张,剔除了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其中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关键。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核减主张,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如果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保障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五百余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地抓住各个争议点的关键所在,全面收集证据,有力应对各方抗辩,最终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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