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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债权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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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6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衣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71014039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865609766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一、名校硕士出身,理论功底扎实 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浙大法学院的系统训练,使其具备了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 二、案件承办量逾千件,实战经验丰富 衣超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曾参与涉案金额超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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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交货后公司却不付货款。原告将公司和股东B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公司付款,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这起案件背后有着怎样的曲折故事呢?
股东未出资,债权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供货后货款久拖未决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原告给XX公司提供了价值14万元的货物,公司收到货物后,出具了入库单,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然而,此后XX公司却一直未支付这笔货款。原告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同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大争议焦点凸显

诉讼主体资格之争

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应该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作为诉讼主体是不适格的。他们觉得只有字号才能代表个体工商户进行诉讼活动,而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法律程序。

股东责任认定之辩

股东B辩称,自己在入库单上签字只是职务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并且他认为公司还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该直接承担责任。他觉得只有在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后,股东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效力之疑

XX公司对入库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们主张需要扣除维修费。他们认为入库单并不是最终的结算依据,不能仅仅凭借入库单就确定货款金额。

法院查明事实定判

主体资格认定

衣超律师提交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经过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可以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股东责任判定

律师援引了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实际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B需要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证据效力确定

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并且有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律师主张入库单具备结算效力。而XX公司虽然主张扣除维修费,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他们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可了入库单的结算效力,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在商业交易中,供货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交易凭证,如入库单、合同等,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同时,当遇到货款拖欠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股东来说,要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这起案件最终以原告胜诉告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衣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关键突破口,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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