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被告人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持凶器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指控,证据包括报警记录、现场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被告人虽有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的自首情节,但存在持凶器、伤情较重等从重情节,且其案发时已怀孕,案件处理较为复杂。
这起案件由李晖律师接手。他自2002年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李晖律师开始仔细审查证据,首先进行了笔迹比对,通过逐页比对被告人笔录签名,发现其中一份笔录的签名与以往书写习惯有差异。他找来被告人日常书写材料进行验证,证实该笔录签名可能存在代签情况,这让他在后续辩护中对笔录真实性提出合理质疑。凭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知道这或许是个关键突破口。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笔录中的日期,发现警方询问日期与注明的案发时间间隔较长,存在取证不及时问题。他通过查阅警方出警记录和相关文件来验证,此发现影响后续策略,引导他在辩护中强调证据的时效性。
调取微信记录时,李晖律师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有多次情感交流,其中涉及被害人的不当言语。他向微信公司申请调查令来验证记录真实性,这些记录为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提供了依据。
为了进一步证明案件的偶然性和与民间纠纷的关联性,李晖律师申请调取当日的气象数据。发现案发时天气炎热,人们情绪易激动,增加了案件因临时起意发生的可能性,通过气象部门的官方证明进行验证,该证据影响量刑意见的阐述。
李晖律师还申请调查令调取案件相关的入库系统记录,发现凶器的来源与被告人的日常工作环境有关,并非专门为案准备凶器。通过系统管理员的说明和操作记录验证,此发现对弱化持凶器的从重情节有重要作用。
在调查过程中,李晖律师还调取出勤记录,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前工作压力大,情绪不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其行为的突发性,通过单位的考勤系统验证,为从轻处罚提供新角度。
最后,李晖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之前发现的有疑问笔录签名并非被告人所签,排除该笔录的证据效力。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部分指控,支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保障了被告人孕期安全与家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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