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遂平县,原告A与其亡夫婚内购置了一辆车,之后将车出售给被告A。双方约定车辆出售后的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A承担。然而,被告A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车辆贷款逾期。第三方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后向原告A行使追偿权,原告A最终向担保公司支付了17000元车贷垫付款。原告A多次向被告A主张该垫付款无果,遂引发纠纷。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起在江西抚州东乡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案件。在处理复杂的民商案件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这与本案追偿权纠纷的需求相匹配,能够凭借其专业能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全面审查案件材料,锁定《卖车协议书》作为突破口。该协议签订于车辆买卖当时,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记录了双方关于车辆出售及贷款承担的约定内容。在审查过程中,魏律师发现被告A未按协议约定支付车辆贷款的违约事实。他进一步对担保公司追偿相关材料、17000元代偿款的支付凭证、车辆权属证明等进行比对和调查。魏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他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之后,魏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上述证据及代理词,清晰阐述原告A追偿权的合法基础和诉讼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A对案涉车辆系有权处分,双方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车辆贷款构成违约,原告A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A支付车贷垫付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A承担。在结案前,魏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准确地呈现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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