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资质的郭X挂靠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合同,工程竣工交付后尚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不担责,郭X主张从起诉日起算利息,装饰公司陷入困境。
执业5年的许青山在查看证据时警觉起来——他此前处理过10余起建设工程纠纷,深知公章问题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许青山立即着手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建立了“工程证据链清单”,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
针对“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利用“表见代理举证法”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同时,他明确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问题上,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二审中,许青山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维持了胜诉结果。许青山将“工程证据链清单”和“表见代理举证法”应用于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解决了被挂靠公司担责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