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XXXX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黑龙XXXXXX业有限公司和青岛XXX粮油贸易XX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XX00元。原告称自己拥有“五XXXXANG及图”和“五XX米”注册商标,而两被告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使用这些商标,易造成混淆。
2011年开始执业的密齐光,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耕山东青岛、潍坊等地法律服务市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其中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他秉持“人正业精,行稳致远”的执业理念,此次担任XXX公司的代理律师。
面对复杂的商标侵权案件,密齐光需要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原告拥有明确的注册商标,且提供了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包括获奖情况和媒体报道。XX公司认为其使用“五X”是产地描述,XXX公司则主张销售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密齐光仔细研究案件,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入手,查看“米”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和品质标准等规定。
在法庭上,密齐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为XXX公司据理力争。他指出XXX公司销售产品的合法性依据,强调产品与原告商标的差异,以证明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判定XX公司和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过,在密齐光的努力下,XXX公司仅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并负担50元诉讼费,相比原告最初要求的赔偿金额,为企业大大减少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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