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XX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与XX公司(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纠纷。上诉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且被上诉人未足额开具发票,有权拒绝支付;被上诉人则称工程已审核完毕,达到支付条件。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扣除项目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原审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该律师接手案件后,对证据产生怀疑。沙璇律师怀疑“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以及甲供材料费用扣除的合理性。她认为,上诉人以该条款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可能缺乏依据,且甲供材料中吊装运输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为了查证这些问题,沙璇律师进行了一系列动作。她逐页翻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用荧光笔标记出“背靠背”条款及相关支付条件的内容;仔细比对审计报告与合同约定,制作《费用对比表》,将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与审计报告中的审定金额进行详细对比;致电项目总包单位,核实结算进度及相关费用的确认情况。
经过查证,沙璇律师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超过四年,上诉人怠于向上主张权利,应视为不正当地阻碍支付条件成就,“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对于甲供材料中的吊装运输费,既无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不应计入扣除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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