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买卖合同退税损失争议案件中,2019年至2020年,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手机,签订23份采购合同,总货款1743万余元。XX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出口退税,后因上游供应商交易异常,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退税款,第三笔不予退税,XX公司自行补缴税款后产生约200.53万元税款损失及差旅费15194元。于是,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及利息、差旅费及利息,还要求徐X、马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让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对于被告方来说,初始面临较大困境。原告以退税异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且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证据方面,需要证明XX公司按约履行义务、无过错,以及徐X、马X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存在一定证据缺口。
张雪律师,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3年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领域。她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合同无退税约定、被告无过错、原告放弃行政救济三大核心构建完整抗辩体系。针对原告的主张,她指出XX公司已按约交货、开票,合同未约定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退税异常系上游企业导致,XX公司无税务违法记录;XX公司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放弃救济途径,损失系自身造成;还协助梳理财务与交易证据,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排除连带责任。
庭审中,双方就退税责任问题展开关键交锋。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退税损失赔偿责任,理由是交易链条中被告提供了货物和发票,退税异常与被告有关。张雪律师则指出,案涉发票异常源于XX公司上游供应商,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XX公司无过错,且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XX公司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时,原告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经两次开庭、多轮调查取证,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明确合同约定,若合同未约定相关义务,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二是证明自身无过错,将损失原因指向第三方;三是在涉及一人公司时,股东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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