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育有一子且已成年,但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非婚生子女,女方诉至河南省洛阳市瀍河XX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据《婚内财产协议》主张多项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诉求,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开完庭后,男方的处境十分不利,此时,他紧急委托了来自河南洛阳的曹方律师介入应诉。2023年开始执业的曹方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战经验。
曹方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开始重新整理案件。他全面梳理双方婚姻事实、财产流水、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发现女方在协议签订前已委托律师筹划离婚,签订协议后不足一个月即起诉,且协议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男方几乎放弃全部财产权益的情形。凭借丰富的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曹方律师据此确立了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应不予采信的核心抗辩思路。
接着,曹方律师调取双方银行账户、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大额取现、债务、投资等财产细节。对女方主张的转移隐匿财产、高额补偿款逐一作出合理解释,提交贷款还款、家庭支出、非婚生子女抚养等证据,否定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的主张。
庭审中,曹方律师针对女方诉讼请求逐项反驳。指出《婚内财产协议》因欺诈、显失公平不应作为分割依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张即便男方存在过错,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少分,而非支持女方数百万元不合理诉求;对房产、车辆、债权债务、贵重首饰等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厘清财产归属与分割边界。
同时,曹方律师配合法院就房产、车辆等核心财产促成双方与婚生子达成一致处分意见,明确房产归婚生子所有、双方享有居住权,车辆按实际使用分割,减少争议财产范围,降低诉讼对抗性。
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因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不予采信。夫妻共同财产按女方60%、男方40%比例分割,男方需向女方支付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补偿款198364.79元。法院酌定支持家务补偿金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女方主张的50万家务补偿、45万忠诚补偿、25万存款补偿、150万转移财产赔偿等全部高额不合理诉求。房产、车辆按三方达成的协议处置,共同债权另案处理,债务因涉及第三人暂不处理。曹方律师成功帮助男方避免了巨额不合理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男方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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