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郭某分两次还了20万元本金。之后又陆续给了焦某10.6万余元,焦某说这是利息,可郭某觉得该折抵本金。2021年9月,郭某再次偿还1.5万元本金,还剩38.5万元本金没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便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38.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到起诉时就有66.7万余元,本息合计超105万元。
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郭某委托了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的马洁律师。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多年,马洁律师见过太多复杂的民间借贷案件,深知这类案件中证据和法律条文运用的重要性。她接受委托后,马上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制定了多层次的抗辩策略。
首先,马洁律师质疑焦某的债权人资格。她指出案涉60万元资金并非焦某自有,而是来自案外人在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法院应依法审查,所以马洁律师请求法院确认焦某是否具备合法的债权人资格。
接着,她主张利息约定不明。双方并未在书面或口头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焦某所说的“2分利息”缺乏充分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某支付的10.6万余元只是基于经营状况良好时的自愿给付,并非基于约定利率。
然后,马洁律师提出借款合同无效。本案60万元借款的资金来源并非焦某自有,而是其向投资担保公司转贷所得,该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属于以向营利法人借贷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九民纪要》第52条,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基于合同无效的主张,马洁律师进一步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经计算,剩余未还本金应为27.9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38.5万元。
最后,马洁律师主张按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即便借款合同无效,郭某愿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应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高息。她还详细列明了分段计算清单,资金占用利息合计约5.5万元,本息合计约33.4万元。
庭审中,马洁律师围绕这五个层次展开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详细的计算清单。焦某在诉讼中主动让出部分利息,将诉请调整为:偿还本金38.5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关于“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的10.6万余元可以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成立。最终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000元,利息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
虽然法院未完全支持马洁律师的主张,但她多维度、多层次的抗辩策略,精准运用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精细化代理与量化计算,还是迫使原告主动放弃高额利息诉求,最终法院按较低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LPR)计息,大幅降低了郭某的还款压力。事后郭某记得最清楚的,是马洁律师常说的“专业高效、严谨负责”,这不仅是她的执业理念,也让郭某在这场债务纠纷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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