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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年,法院判离解婚姻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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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2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盛春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21043429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81798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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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盛春龙律师,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上海市嘉定广播电视台《法宝在线》栏目特邀嘉宾律师,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团律师,上海市法律热线“12348”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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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某甲起诉被告某乙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感情不和、分居及抚养孩子有利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名下汽车归原告,原告支付折价款。
分居多年,法院判离解婚姻困局

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

某甲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与某乙离婚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代理此案。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指导某甲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是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举证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案子结了,某甲的婚姻困局得以解决,新的生活也将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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