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
某甲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与某乙离婚、抚养婚生子某丙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某甲委托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代理此案。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指导某甲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是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另外,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盛春龙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引发的离婚案件,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实践中,被告常常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所以举证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案子结了,某甲的婚姻困局得以解决,新的生活也将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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