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原告闻XX与被告向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武汉市某养生保健馆。然而,随着经营的推进,双方因分红和支出问题产生了矛盾。到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争议的解决迫在眉睫。
周峰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于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武汉。他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和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周峰始终秉持“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的执业理念。
接受被告向某委托后,周峰律师迅速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本案存在几个核心争议点,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周峰律师在答辩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分红协议》明确指出,原告在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清晰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处于亏损状态。因为店铺采用预付费经营模式,账面收入中包含大量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依法不应计入可分配利润。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内容,因无原告捺印确认,周峰律师指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最终未予采信。他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但周峰律师的举证行为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因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但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由于账面收入包含顾客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且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闻XX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被告向某解决了这场合伙经营纠纷,充分展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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