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秀峰律师于重庆执业期间,曾接手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重庆XX司与被告重庆XX团有限公司、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存在合同争议。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食堂经营协议商铺租赁合同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终止协议,以及缴纳3万元款项的支付凭证,但存在对被告欺诈行为举证不足的问题。这使得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并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等诉求缺乏有力支撑。
王秀峰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为了补强证据,王秀峰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收集相关的租赁授权文件,以证明被告重庆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王秀峰律师还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沟通细节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以证明“生源增长、经营向好”等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
在证据交换环节,王秀峰律师将收集到的租赁授权文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提交给法庭。对方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但未能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法庭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
最终,法院在裁判中认为,被告重庆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被告重庆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另一起案件中,杨诉张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一审杨败诉,王秀峰律师介入后,收集交易过程证据证明张X为合同主体,且张X未如实披露车辆全损重大瑕疵信息。二审法院认定张X构成欺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合同,双方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X赔偿交强险保费等。
案件结束后,相关证据被装订进案卷归档,为案件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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