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郑州,有一位深耕民商事领域的律师张丽,她在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2024年3月6日,张XX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3月20日,张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公司辩称张XX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其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到公司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还有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王某某认为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因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在这两起案件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最终,张XX的劳动争议诉求被驳回;刘XX需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担责,公司承担部分清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的纠纷均按调解协议执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