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委托人是某鞋业公司员工,于2001年6月入职该公司,担任生产相关管理岗位,2019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2009年7月起为委托人缴纳社会保险,此前社保未缴纳。后来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通知委托人到关联企业经营场所上班,工作地点、社保及工资发放主体均变更。委托人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仲裁委驳回了委托人全部仲裁请求。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温州地区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社保缴纳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社保缴纳记录从2009年7月开始有记录,以书面文件形式呈现,清晰显示了社保缴纳主体的变更情况。翁鹏威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擅长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9余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与本案劳动争议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
接案后,翁鹏威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包括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以及社保补缴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梳理过程中,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社保缴纳主体变更这一关键疑点。随后,他围绕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通过对委托人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用人单位搬迁及通知员工至关联企业上班等相关证据的比对和调查,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且社保、工资发放自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的关键事实。在庭审阶段,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其余诉讼请求亦被驳回。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予以免收,翁鹏威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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