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持有完整转账记录,就可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的口头抗辩基本难以被法院采信。网络上的主流观点也普遍认为,转账凭证是民间借贷案件的核心关键证据,在缺少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佐证的情况下,被告想要反驳借贷关系成立、推翻原告诉求的难度极大。本案中,殷国栋遭遇了典型的举证不利困境,他始终坚称案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而是姜天文代李树成缴纳的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自己仅为代公司收款,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关系。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其抗辩主张,直接作出了对殷国栋不利的判决。仅凭口头辩解的单薄理由,根本无法推翻一审裁判结果,殷国栋深陷维权困境,一度找不到有效的翻盘途径。
面对案件败诉、维权无门的被动局面,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接手该案后,摒弃了粗放式的抗辩思路,没有局限于简单的口头辩驳,而是精准拆解案件核心争议,将复杂的纠纷难点细化为三个相互独立又紧密关联的关键问题:一是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合意,这是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前提;二是案涉转账款项的真实法律性质,厘清款项基础属性;三是殷国栋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诉讼被告。律师明确,只有逐一击破三大核心问题、层层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才能彻底推翻一审错误判决,找准案件胜诉突破口。
针对第一个核心问题,宋吉春律师重点核查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件——借款合意。他全面细致梳理了双方所有的沟通聊天记录、交易往来记录等全部卷宗材料,经过逐一核查研判,全程未发现任何能够体现双方达成借款共识、约定借款事宜的相关内容。由此充分证实,原告仅凭转账记录无法佐证借贷关系成立,从核心要件上否定了原告诉求的基础,打破了大众固有司法认知误区。
在排除借贷合意的基础上,律师着手解决第二个问题,核实案涉款项的真实性质。为还原资金真实用途,宋吉春律师多方调取、收集完整证据,搜集整理了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李树成的项目合作协议、保证金专属收条、公司官方出具的情况证明等一系列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实案涉转账款项本质为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并非私人借款。
最后聚焦第三个问题,精准界定诉讼主体资格。依托合法有效的公司证明、项目合作合同等全套证据,充分佐证殷国栋的收款行为属于职务代收行为,是代公司收取保证金,并非个人借款收款,最终明确其并非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适格被告,彻底厘清了权责归属。
经过层层递进的专业论证与扎实的证据梳理,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宋吉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最终驳回原告姜天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殷国栋洗清债务、逆转案件结果。
宋吉春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凭借专业的办案思路与严谨的执业态度,多次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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