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天然气公司遂委托黄明、赵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并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原告主张按照证据显示的金额确定欠款,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法院最终认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这是因为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清晰地证明欠款金额,所以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拖欠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并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被告则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这是因为虽然补充协议没有明确免除违约责任,但也未重新约定违约金标准,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了违约金标准。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同时,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商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条款,要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变更的内容和新的违约责任。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银行流水、确认书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主张违约金时,要考虑到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设定诉讼预期。
结尾
在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工程款本金诉求,并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核心利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黄明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本案中,他凭借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近十年的财务工作经验,以及“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迅速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娴熟运用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他这种将财务与法律相结合的独特视角,在处理复杂商业纠纷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