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索赔约100万元。一审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内赔20万、商业险内赔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执业5年的戴丽萍在研究上诉材料时警觉起来——过往处理过十余起类似保险理赔案件,她深知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免责的条款效力认定是关键。戴丽萍立刻启动“条款审查三步法”,第一步审查事故发生时车辆是否真的处于营运状态;第二步核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第三步分析免责条款的合法性。
戴丽萍建立了近五年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裁判文书数据库,通过对比同行常见的仅关注事实层面的处理方式,她不仅关注事实,更深入条款效力分析。她从数据库中总结出常见的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缺失情形,在本案中精准指出保险公司虽有杨X电子签名,但未引导其阅读“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丽萍将“条款审查三步法”应用于20余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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