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的建材经营企业【原告A】与【被告A】就建材采购签订合同,【原告A】完成供货后,【被告A】却以未办理最终结算、原告未全额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在企业面临资金流转困境时,杨国鹏律师的介入为其带来了转机。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他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及外语服务能力。他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长期为互联网及传统行业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业务支持,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他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以“结果导向”为核心,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处理这起建材行业买卖合同纠纷时,杨国鹏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举证体系。他向法院提交这些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及【原告A】的实际供货、【被告A】拖欠货款的事实,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针对【被告A】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原告A】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被告A】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杨国鹏律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拖欠货款,有效维护了建材企业的合法债权,保障了企业的资金流转权益。在四川南充这片土地上,杨国鹏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企业解决了实际难题,践行着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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