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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单与欠条作证,成功追回百万工程款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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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1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罗心艳律师 已认证
律所: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320221141272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8515463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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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遵义某原告承包棚户改造工程,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后,对方尚欠117867.5元工程款未付。罗心艳律师接手后,梳理证据,明确核心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结算单与欠条作证,成功追回百万工程款尾款

在贵州遵义,原告因承包棚户改造工程,结识了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双方达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原告组织工人完成了施工。实际施工人挂靠某建设公司开展工程施工,且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2021年3月24日,原告与建设公司案涉项目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结算,确认尾款172367.5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实际施工人出具欠条确认。结算后,对方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17867.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告,对方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原告遂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建工合同纠纷案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使她能够精准应对本案中复杂的工程款项纠纷及相关法律问题。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她发现2021年3月24日形成的书面《结算单》《欠条》,以及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关键证据。其中《结算单》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她查实了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则辩称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罗心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进一步阐述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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