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水市,XX公司因开发“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时,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便开工建设,被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做出天X水保罚[2016]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在决定生效后,经水保局催告仍未履行,水保局遂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处理此案。
梁小龙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0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此次面对这起行政执行案件,他深知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困境,也明白水保局执行处罚的依据和目的。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梁小龙积极与XX公司沟通,向其详细解释了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后果以及主动整改的重要性。他凭借对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入研究,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焦点,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在他的引导下,XX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申报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
梁小龙又及时与水保局进行沟通,将企业的整改情况和积极态度传达给水保局。水保局认可了企业的整改行为,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2017)甘XXXX2行审5号案件的审查执行。
梁小龙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他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不仅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还能灵活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的出色表现,梁小龙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也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取得了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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