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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律师深挖股权漏洞追加原股东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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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9 · 1912人看过
导读: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受委托后,深挖被执行公司工商档案,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一审虽被驳回,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律师深挖股权漏洞追加原股东偿债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难是常见的困境。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便达成调解,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仿佛走进了死胡同。而何菲娅律师的介入,为案件带来了转机。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是律所合伙人,在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此次面对这起复杂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她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展现。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这与她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调查经验有关。她深知在复杂案件中,深入挖掘证据的重要性。她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如同一位精明的侦探,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这种关联让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浮出水面。

一审时,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执行异议。但何菲娅律师并未气馁,这源于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精准的法律适用,是她多年专注研究法律条文,处理各种案件的成果体现。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这背后是她长期注重谈判调解,处理近千件纠纷案件所锻炼出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她能够在不利的局面下,清晰地阐述观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这一过程体现了她对法律体系的深入理解和综合运用能力。她不仅熟悉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法律,在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也有着卓越的表现。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打破了案件的僵局,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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