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境地。被反诉人以委托人隐瞒未设立合伙企业、挪用出资款、私自设立竞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出资款15万元、按挪用金额双倍赔偿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等。委托人焦急万分,此时,来自广东汕头的章世铿律师接手了此案。章世铿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案件梳理工作。他全面核查了案涉《合伙协议》条款、合伙经营的各类沟通记录、资金支出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及装修材料、超市运营相关证据等核心材料。
庭审中,章世铿律师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主张逐一进行抗辩。对于合伙项目未登记为合伙企业这一问题,他指出系因本诉原告自身涉诉原因要求不登记其股东身份,并非委托人隐瞒,且委托人及第三人均认可其实际合伙权益。对于案涉两家关联公司,他说明其实为合伙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是因工商审批问题另行注册,委托人已将注册事宜告知本诉原告,本诉原告还介绍了营业执照办理代理人,全程参与超市经营管理事宜,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形。对于本诉原告所述被殴打、委托人挪用出资款等内容,章世铿律师指出均与事实不符,合伙出资款已全部用于超市开业筹备及运营,超市持续亏损,委托人还垫资维持经营,而本诉原告不仅拒绝补缴出资,还提供劣质供货影响经营。同时,他强调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本诉原告在未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出资、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在反诉部分,章世铿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合伙经营的亏损凭证、资金支出明细等证据,主张案涉合伙项目已实际运营且产生巨额亏损,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应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责任,其拒不承担的行为已违反协议约定。针对本诉原告主张委托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章世铿律师举证证明案涉两家公司存在股东、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交叉的情形,实为一套人马运营,并非委托人经营与合伙项目相竞争的业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委托人存在挪用出资、违反竞业条款的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章世铿律师就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专业质证意见,充分还原案件事实,反驳本诉原告的虚假陈述,同时强化反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合伙协议》于起诉状副本送达委托人及第三人时解除,本诉原告退出合伙;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均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委托人的反诉请求,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章世铿律师的应诉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充分采纳,成功驳回本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避免了承担无依据的赔偿及返还出资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