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加班费追索)案中,原告马先生于2018年入职被告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被告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马先生主张在职期间长期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辩称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情形。
最初,马先生掌握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磅房管理制度、过磅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工作时长、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告未备案的不定时工作制是否能成为不支付加班费的合法理由。王永军律师介入后,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他深入研究岗位性质、出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等,以确定加班事实、工时性质及加班工资金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征且已足额补偿进行质证。王永军律师回应称,虽然司磅员岗位灵活履职、无固定时段,但被告未办理行政备案,不能以此为由不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确保所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争议焦点紧密相关。其次,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保证证据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强化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使其在庭审中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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