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A公司、B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主张二被告拖欠运输费用,但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运货单等关键证据,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案件陷入困境,但转机也随之而来。
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时间。他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工作,秉持着“以法律规定及事实经过为基础,综合运用个人专业知识及其他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可靠、优质的帮助”的执业理念。在实习及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协助承办开庭忻州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余笔,独立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共计百余笔,劳动仲裁案件十余次,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几十笔,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吕泽宇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他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机械地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而忽视了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同时,通过对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等关键文件的分析,吕泽宇律师明确了B公司承继了A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的法律事实。
在二审庭审中,吕泽宇律师重点阐述了多个观点。他指出案涉对账单由B公司负责原料供应的员工出具,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B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B公司明确承诺对交接日前A公司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及费用继续履行,因此案涉运费理应由B公司承担。此外,原告提供的派车单、过磅单、对账单及电子数据,结合B公司后续支付部分运费的行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运输事实和欠款金额。
针对B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吕泽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的对账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
最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B公司支付上诉人运输费176685.5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公司承担。本案实现了从一审全面败诉到二审全面胜诉的逆转,成功维护了委托人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运输合同纠纷中表见代理和债务承继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吕泽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证据与责任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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