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原告某水产商行发现被告朱某在结欠其货款且有多起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6日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某处房屋50%的份额转让给被告卓某,随后卓某又于2024年12月28日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的低价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相应款项及利息,同时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樊佳佳律师在执业的第2年时接手了卓某的委托。在处理此案时,她侧重于证据链的整理。经过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此外,朱某与卓某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原告认为不能抵,理由是朱某曾在微信中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而卓某则认为能抵,因为离婚后自己已陆续支付朱某大量款项。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财产转让的案件中,交易款项的支付情况是关键证据,合同中的款项支付条款属于高频漏洞,需要仔细审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两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财产转让的交易中,保留好完整的转账记录和相关协议非常重要。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财产转让时,除了签订书面合同外,要明确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及时保存转账凭证等证据,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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