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被告人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面临着可能的实刑羁押,其命运陷入了困境。在这个关键时刻,凉山徐存江律师挺身而出,为唐的合法权益而战。
徐存江律师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该所副主任以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自2020年执业以来,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案件占比约60%,在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细分类型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务实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
在接手唐的案件后,徐存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凭借敏锐的证据意识,提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这一观点体现了他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
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徐存江律师认为应认定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这一主张是基于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
在自首情节方面,徐存江律师提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虽然最终法院未采纳这一意见,但也能看出徐存江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展现了他的专业和负责。
同时,徐存江律师指出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些从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采纳,充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准确判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徐存江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他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这一成果充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丰富经验和卓越能力。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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